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给他人传授了犯罪的方法,自己虽然没有实际的犯罪,但按照规定也是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具体的犯罪方法可谓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作案工具、时间、技巧等等。而虽然传授犯罪方法的人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因而我国对传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也是很严厉的,其中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口头传授的,或者书面传授的;可以公开传授的,也可以是秘密传授的;可以是当面直接传授的,也可以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