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合规业务,...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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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的一种刑事处罚政策,既对罪犯起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在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具有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但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出现某种情形将被收监。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一、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暂予监外执行是有期限限制的,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的介绍啦,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判决时确定的,在执行期间要是罪犯出现以上6种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之一的,将被依法收监。如果需要律师的介入,不妨进入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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